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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两“黑老大”蹲监狱有专人洗衣做饭还能减刑 只因监区长是他们“大哥”

2023-11-17 04:40 来源:去可网 点击:

内蒙古两“黑老大”蹲监狱有专人洗衣做饭还能减刑 只因监区长是他们“大哥”

近日,裁决文书网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与王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披露,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原系通辽监狱干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通辽市。

知情人士透露,这个王某,就是王立友——通辽“黑老大”冯强及刘文杰(绰号大肥)共同的“大哥”。因为王立友的特别关照,使得冯强和刘文杰这两个恶贯满盈的“黑老大”,在监狱里不但有专人洗衣做饭提供服务,还可以打电话、出去会亲友和老婆孩子团聚,刘文杰甚至还出去找小姐。即使这样,冯强还获得减刑。

据王立友自己供述:在2009年10月份,我、刘文杰、冯强三个人开车来到莫力庙拜的关公,当时我们三个人还上了香,并说由关老爷作证,我们三人结为异姓兄弟,有福同享、有难同当。还拿了酒,我们三个人扎了手指头,歃血为盟。我为老大、刘文杰老二、冯强老三。

裁定书披露,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徇私舞弊减刑罪一案,于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王某违法所得已上缴的现金213682元,劳力士手表一块(鉴定价值85461元),予以没收,未上缴的22530元,应继续追缴。

宣判后,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判决过轻。王某提出上诉,认为判决过重。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最终判决如下: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定书披露,王立友犯受贿罪,徇私舞弊减刑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受贿罪方面,2010年3月,刘文杰为感谢王立友服刑期间给予其特殊关照,送给王立友一辆二手本田奥德赛牌商务汽车,王立友自己使用并过户到自己名下,后以5.5万元价格卖掉,经鉴定,该车价值213682元。

2010年3月冯强为感谢王立友在其服刑期间给予其特殊关照,送给王立友劳力士牌手表一块。经鉴定,该手表价值85461元。2017年10月左右,冯强为王立友及其妻子郭永华居住的别墅免费安装钢窗。经过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钢窗及玻璃价值22530元。

据悉,王立友于2004年4月至2005年1月任冯强服刑期间的监区长。1993年,冯强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被原哲里木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1995年转至通辽监狱服刑。王立友在担任冯强监区长期间,明确告知分监区指导员赵红星对冯强给予关照。在此期间,冯强长期在监区内开小灶做饭,并有专人为其洗衣、做饭。冯强长期在监区内从事开小灶做饭等违反监规行为,监管人员无人过问、制止。冯强违反监规的行为不但没有减分处理,王立友反而违反罪犯改造表现计分办法,违规对冯强奖励加分。2004年依据通辽监狱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冯强减轻18个月。

需要说明的是,冯强1993年4月9日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结果2005年1月3日就刑满释放了。

此外,冯强在通辽监狱服刑后还被选任为监区罪犯大组长,直接参与罪犯管理。在监管人员的纵容、庇护下,冯强恩威并施,拉拢服刑人员,将李云峰、王保平、陈广辉、刘宏、梁义、刘俊伟、王永升等一批前科劣迹人员聚拢在自己周围,逐步树立起自己的强势地位,被众人尊称“二哥”。

刘文杰曾因犯寻衅滋事罪、窝藏罪于1999年被原通辽市人民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2000年1月至2001年8月,刘文杰在王立友分管的监区(三监区)服刑,王立友命令下属赵红星对刘文杰特别关照。赵红星的询问笔录披露:2000年至2001年,赵红星任通辽监狱三监区八分区指导员,刘文杰是赵红星的管理对象。当时监区长是王立友,赵红星负责犯人的计分考核、改造教育工作。刘文杰刚调过来时赵红星找过监区长王立友,跟王立友说过自己管不了刘文杰这种关系犯人,王立友并未表态。后来刘文杰就干上监狱里的大组长了,刘文杰不干活,而且还加分。

赵红星称,刘文杰在监区内服刑,经常违反监规使用手机、违反规定会见家属、在干警食堂吃饭、喝酒殴打犯人,而且经常回家,还出去找小姐,我跟刘文杰说话不好使,人家根本不理睬我。

2001年10月刘文杰出狱,2005年5月冯强出狱后,通过一系列犯罪行为,使以冯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得以形成。

因王立友在刘文杰、冯强服刑期间给予他们特殊关照,两人出狱后,王立友主动与他们取得联系,并于2009年至2013年,相继与冯强、刘文杰、安岳鹏等八人“拜把子”称兄弟,王立友等“拜把子”兄弟走动频繁、关系密切,冯强黑社会组织成员均称王立友为“立友”大哥。

据媒体披露,冯强自1992年因犯抢劫、伤害等罪在通辽监狱服刑后,先后网罗陈广辉(毛桃)、褚庆国(胖国)、李云峰、裘晔伟、刘俊伟、王晓政等狱友作为骨干,并在其出狱后,长期有目的地拉拢吸收其他刑满释放或有前科劣迹人员作为“小弟”,以恶扬名,逐步树立了冯强团伙的“江湖地位”,先后成立了钧诚商贸有限公司、蕴鑫商贸有限公司、鹏程拆迁公司、太阳城KTV、浩日沁酒吧等经济实体,插手建筑建材、文化娱乐、物流配送、粮食收购等领域并形成非法垄断,大肆攫取经济利益。同时,控制村“两委”选举,先后干涉6个村的村委会主任选举,扶持刘宏等8名团伙成员成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通过把持基层政权,侵吞国有、集体资产,扩张团伙势力范围。

冯强出事,源于其和当地另一“黑老大”火拼。

2018年1月10日,冯强带领其组织的黑社会成员持刀在通辽市桥北某饭店将董志明(绰号二光)等4人捅伤,造成恶劣影响。冯强作案后逃跑,于同年2月被抓获归案。2018年3月15日,自治区公安厅对此案提级侦办,成立专案组,连续破获刑事案件总数达50起,抓获组织成员58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折合人民币6800万余元。

被捅伤的董志明,也是当地数一数二的“黑老大”。2020年9月15日,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董志伟(绰号三光)、董志明(绰号二光)等3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涉黑组织组织者、领导者董志伟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组织者、领导者董志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悉,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期,董志伟联络其发小、亲属及同村村民,以利益诱惑、提供庇护等方式,将王永贵、耿志刚、宋奎民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聚集在自己周围,逐步树立了自己“社会大哥”的强势地位。董志伟等人通过约斗冯强、枪击史春杰、萨丁岛斗殴致死等一系列暴力犯罪扬名立威,逐步形成了以董志伟、董志明为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具有明显层级结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辱骂滋扰、心理强制等手段欺压、残害群众,插手经济纠纷,强立债权,破坏金融行业、建筑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打击竞争对手,控制赌博等非法行业,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

在把董志明打伤后,王立友、刘文杰、安岳鹏等拜把子兄弟商议为冯强聘请律师,协调与董志明赔偿事宜,以减轻冯强的法律制裁。为此,王立友在鑫达酒店专门宴请律师。为向董志明赔偿使冯强从轻处罚,王立友出资20万元,刘文杰、安岳鹏等其他拜把子兄弟各出资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转交予刘文杰,委托刘文杰与董志明调解赔偿事宜。后因董志明去外地治疗,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案发后,该款被依法收缴。

以冯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9年6月1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等多项罪名,被告人冯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5年。

冯强等人涉黑案是公安部2018年公布的22起重大涉黑案件之一,并进行挂牌督办。据了解,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了120册案卷,提出了200余条补查意见,形成了100余万字的审查报告、42页的起诉书,并于2019年3月11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2020年10月28日,刘文杰(绰号大肥)等3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在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文杰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6项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刘文杰与其弟弟刘晓峰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经营通辽至舍伯吐客运运输,被薛光辉发展并招入麾下。自1998年刘晓峰枪杀韩满达案后,兄弟俩在通辽地区名声大噪,刘文杰后因犯寻衅滋事罪、窝藏罪获刑5年。

2001年,刘文杰刑满释放后,开始拉拢两劳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为其继续从事客运工作。在时任科尔沁区运管所所长刘开宏的包庇、纵容下,接连强行收购相邻线路运营权及车辆,经济实力逐步壮大。2004年10月开始,刘文杰陆续成立三家大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安某等人聚到公司,并利用其亲属管理公司,以公司式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完成资本积累奠定基础。

该组织成员通过暴力威胁、辱骂滋扰、心理强制等手段打击竞争对手,多次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肆意欺压、残害群众,攫取不法经济利益,非法控制科尔沁区及周边交通运输等领域,严重破坏交通运输行业秩序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在通辽地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