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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涉案员工工资是否应被追缴?最新案例法院这样判,律师:一旦被认定非

2024-06-24 23:57 来源:去可网 点击:

“非吸”涉案员工工资是否应被追缴?最新案例法院这样判,律师:一旦被认定非吸需承担退缴责任

财联社 6 月 24 日讯(记者 彭科峰)近一段时间来,诸如中植系四大财富公司等被认定涉嫌违法犯罪后,涉案员工是否应该退缴违法所得成为社会热点。

朝阳警方此前曾经发布公告,要求涉案公司员工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主动退缴、认罪悔罪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有部分舆论认为,此类案件中部分员工属不知情的 " 善意第三人 ",其工资是否应该退赔存有争议。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了一个典型案例——山东创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负责人刘某红,因为所在私募公司被认定 " 非吸 " 且造成投资人损失 15.83 亿余元,最终一审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违法所得 274 万元予以追缴。

受访律师对财联社记者称,此案判决堪称典型。无论是正规金融机构还是无牌理财公司,一旦被最终认定 " 非吸 ",则从高层到普通员工都需要承担退缴所得的责任。其核心在于,尽管很多人对于员工是否应该退还工资存在争议,律师界也有人认为如果员工不知情,则应当认定为善意第三人,但刘某红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这些 " 正常 " 工资的来源是吸纳的社会资金,应认定为非法所得。

持牌私募公司违法经营 终酿成数十亿元 " 非吸 " 大案

据相关文书披露,2004 年起,吾某亮、吾某忠等人先后注册成立浙江开化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013 年 9 月,吾某亮等人注册成立山东创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创道公司),并伙同吾某忠、李某、林某宁、余某海等人共同经营私募基金、房地产投资建设等相关业务,将前述房地产等公司作为创道公司私募基金的项目公司,用于募集资金。

2014 年 5 月,创道公司获得基金管理人牌照并开展私募基金销售业务。期间,创道公司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在发售、经营私募基金及其相关项目的过程中,以超额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未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募新还旧、各类项目私募基金混同使用、形成资金池等行为,并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2014 年 5 月,创道公司在衢州注册成立山东创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下称衢州分公司),刘某红作为衢州分公司负责人,负责管理分公司,同时分配总公司下派的业务任务。

此外,2015 年 5 月 20 日,吾某亮还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深圳前海米粒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承诺保本付息的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为创道公司募集资金。2018 年下半年至 2019 年 3 月,创道公司开始出现兑付困难直至资金链断裂。

据有关部门认定,截止案发,创道公司私募部分累计募集资金 43.11 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 15.83 亿余元,米粒儿公司累计吸收资金 15.42 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 2.67 亿余元。

分公司负责人被认定知情 一审判刑 3 年多并追缴非法所得

创道公司 " 非吸 " 案件爆发后,2022 年 8 月 15 日,刘某红经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经侦大队传唤主动投案,并归退出违法所得 110 万元。

不过,经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创道公司衢州市涉及业务量 10.66 亿余元,募集资金流入创道系资金池。该部分包含创道公司在衢州市开化县的业务量 1700 万余元。经查,衢州分公司累计向已报案的 375 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85 亿余元,造成损失 1.7 亿余元,刘某红从中非法获利共计 274 万余元。

法院审理期间,刘某红表示,因为对行业认知肤浅,无知,才导致犯罪,以为是正常的履职行为,衢州分公司对吸收资金没有把控权。不过,检察机关指出,刘某红是在明知创道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积极开展相关业务。

法院一审认定,创道公司主要资金亦来源于社会公众,故刘某红从创道公司所收取工资和佣金均是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其提出工资是正常业务开展所得,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最终,法院裁定,刘某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0 万元。刘某红的违法所得 274 万元予以追缴(含已退缴的 110 万元),用于按损失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律师称 " 非吸 " 案件中员工工资被追缴是普遍现象

深圳某李姓资深律师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某种程度上,创道公司刘某红的判决可以视作后续中植系、中融信托等公司涉案员工的参考。近期网络上一些中植系理财经理拒绝退缴工资的呼声,恐难得到法律支持。

" 当然,中层、普通员工是否被判刑,具体还要看法院是认定其对公司‘非吸’的行为是否知情,法院方面对此有一定的裁量权。如果认定为‘非吸’从犯,则除了退赃外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该律师认为,从近年来的 " 非吸 " 案件、P2P 骗局的处理结果来看,员工的工资也基本被追缴用于弥补投资者损失。这也警示金融从业者,不可沦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帮凶。

近期,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 " 非吸 " 的打击力度。近期举行的全国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暨 2024 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指出,受多种因素影响,当前非法集资风险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大案要案反弹压力较大,特别是存量风险持续 " 水落石出 "。金融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要按照 " 管合法更要管非法 "" 管行业必须管风险 " 要求,强化政策协同、监管协同,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