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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播谍战剧《风筝》因编剧署名权惹官司 剧方一审败诉

2025-03-29 05:01 来源:去可网 点击:137

热播谍战剧《风筝》因编剧署名权惹官司 剧方一审败诉

因认为电视剧《风筝》侵犯编剧署名权及原著作者署名权,长篇小说《风筝》的作者林宏将同名电视剧《风筝》的出品方北京东方联盟等四家公司诉至法院。
12月5日,北京东城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判令北京东方联盟等公司在电视剧《风筝》上为林宏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5万元。
原告:电视剧《风筝》出品方、制作方未依约署名构成侵权
原告林宏诉称,2009年4月30日,其与被告北京东方联盟公司签订《版权购买及剧本创作协议书》,约定其为电视剧《风筝》创作剧本,同时约定其享有原著作者署名权及电视剧编剧署名权。原告创作并向北京东方联盟公司交付了剧本,原告作为长篇小说《风筝》的作者和涉案电视剧的编剧,依法享有相应署名权。
后涉案电视剧《风筝》于2017年12月先后在北京电视台和上海电视台播出,此后又在爱奇艺、腾讯视频及咪咕视频网络平台播出。
原告发现该剧编剧署名为杨健和秦丽,或者是杨健和林丽,但没有为自己署名编剧及原著作者。
林宏认为,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东阳龙锦宸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作为涉案电视剧的出品方和制作方,均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制片者,未给原告署名的行为严重篡改了事实,已侵犯其编剧署名权和原著作者署名权,并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在涉案电视剧上为自己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连续30日在北京电视台、东方电视台、腾讯视频、爱奇艺、咪咕视频的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1万余元。
被告:未与原告签约 电视剧与原告同名小说无关
被告东方联盟公司答辩称,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不是合同约定的涉案电视剧编剧,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并称按照原告的要求,公司与其妻子秦丽而非原告本人就涉案电视剧签订了编剧协议书,并履行了该协议,该协议约定秦丽原创剧本,而非改编,涉案电视剧与原告同名小说没有任何关系;公司已经依约为秦丽署名为编剧,后因公司聘请案外人杨健对秦丽创作的剧本进行了大面积修改,故编剧署名为杨健和秦丽。
被告新丽集团公司、新丽投资公司亦不同意原告诉求,称东方联盟负责涉案电视剧剧本,关于剧本的来源,两家公司认可东方联盟公司的意见,并称原告不是涉案电视剧编剧,该剧也没有使用原告的涉案同名小说,故并不侵权。
并称,2012年,东方联盟公司持涉案电视剧剧本寻求合作,二公司依照行业惯例,核实了剧本来源,东方联盟公司出示了与秦丽签订的合同,后双方签约合作拍摄了涉案电视剧。新丽集团公司系涉案电视剧投资方,署名为出品单位,但不享有涉案电视剧版权,新丽投资公司参与涉案电视剧制作,享有涉案电视剧版权,两家公司都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龙锦宸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涉案电视剧使用了原告小说及剧本 被告应为原告署名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根据对涉案电视剧与涉案小说、涉案电视剧与涉案剧本的比对结果,发现三者所讲述的故事整体框架及脉络基本相同,人物关系设置也基本相同,在此基础上包含了大量相同或相似的情节和桥段,且该等情节的具体展开方式、设计安排亦多有雷同,尤其是包括众多重要人物角色的姓名及人物关系基本相同,部分台词语言亦相同或非常相似,且上述相同或相似内容分布于涉案电视剧全部剧集。结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涉案电视剧使用了涉案小说及涉案剧本。
其次,原告提供的涉案合同盖有北京东方联盟公司合同专用章,并且,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曾向东方联盟公司工作邮箱发送了涉案剧本,东方联盟公司亦向原告银行账户支付了报酬,虽然该公司辩称报酬系基于秦丽的指定才支付至原告账户,但并无证据证明,而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认定涉案合同真实有效。关于涉案合同中约定的东方联盟公司“有权决定编剧是否署名”的含义,结合合同其他条款,应解释为该公司有权决定新聘请的编剧是否署名,而非决定原告是否署名。
对于东方联盟公司辩称林宏要求以其妻子秦丽的名义签署合同并且实际履行的是与秦丽所签《版权购买及剧本创作协议书》,被告仅提供了证人证言,而该证人长期供职于东方联盟公司,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合同虽为东方联盟公司与原告所签,但系为涉案电视剧拍摄而购买剧本,剧本投入拍摄后的收益由涉案电视剧相关权利方共同享有,故涉案电视剧其他权利方亦应保障涉案合同约定原告享有的署名权。
原告依约向东方联盟公司交付了涉案剧本,东方联盟公司依约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报酬,涉案电视剧也实际使用了涉案小说及涉案剧本,故基于涉案合同的约定和涉案电视剧对于涉案剧本、小说的使用情况,原告应当享有涉案电视剧的编剧署名权及原著作者署名权。
涉案电视剧未将原告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东方联盟公司、新丽集团公司作为涉案电视剧署名的出品单位,新丽投资公司虽未署名为出品单位,但其自认享有涉案电视剧著作权,故该三被告应对上述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龙锦宸公司署名为制作单位,仅参与具体拍摄制作工作,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电视剧著作权并有权决定涉案电视剧署名情况,故原告要求龙锦宸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东方联盟公司、新丽集团公司、新丽投资公司在涉案电视剧《风筝》上为林宏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爱奇艺网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并赔偿损失15万元。
回应:一审胜诉 原告在微博连用三个“赢了”
电视剧《风筝》是由柳云龙执导,柳云龙、李小冉、罗海琼、张檬等主演的谍战剧。该剧以潜伏于军统内部的共产党特工“风筝”的人生与情感经历为主线,讲述一个共产党情报员跌宕起伏、沧桑苦难的半生历程。 《风筝》于2017年12月17日在北京卫视、东方卫视首播。 2018年10月22日,该片获得第24届华鼎奖中国百强电视剧提名奖。
此前因署名权一事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此次一审胜诉的判决书长达30页,林宏在微博上晒出了最后两页结果,并表示,“我们赢了!赢了!赢了!”
5日晚9时许,他在微博中提到,“《风筝》剧本诉柳云龙、杨健的东方联盟影视公司侵犯林宏编剧署名权官司今日一审判决,感谢我们的孙建红律师两年来努力与付出,帮我们打赢了侵权官司!衷心感谢!同时更谢谢这十年半期间信任、支持、鼓励、帮助我们的编剧同仁及亲朋好友,没有你们我们坚持不到今天。谢谢!30页的判决书太长只能晒最后2页结果吧。最后再次感谢所有亲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